「航空噪音改善執行小組」九十年第五次會議紀錄
時間:90年06月06日
決議:
1.依據航空噪音防制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第三條第四項同意由噪音防制費下支出 噪音相關工作費用(如噪音監測站之設立、噪音監測站及監控中心之電話費等)並檢據核銷。
2.執行小組同意138申請戶同時補助,並以縣府排列之噪音影響程度一、二、三 ,依10:9:8比例分配住戶補助金額。依上述方式計算如下,則第一類申請戶有24戶,每戶可補助台幣31萬元;第二類申請戶有45戶,每戶可補助台幣28萬元;第三類申請戶有69戶,每戶可補助台幣25萬元(如附表)。
3.住戶依執行小組核定之各類金額自行請廠商施工,若住戶作防音設施經費未達 核定之補助金額,則以住戶實際施作噪音設施之經費補助。學校及住戶完成噪 音設施後所賸之經費合併於下年度再接受申請戶申請。
4.小組另擇期審查兩所學校之申請書,並邀請學校及其設計單位列席說明。
5.對於傳統閩南式建築修繕後再做隔音設施,因法規上無規定,故請申請戶仍依 所分配金額執行噪音相關防音設施。
6.為維護其他住戶之權益,小組決議取消示範戶之試作與其他申請戶同時進行補 助。
7.對於統一發包之可行性,牽涉層面廣大,目前尚不可行,該階段仍由住戶自行 請廠商施工。
8.核可之申請戶若在該年度內未依分配之金額及施作時間完成噪音防音設施,其 經費亦無法保留於下年度再行補助。
9.對於噪音防制設施其防音材質、規格、單價上施作之標準,將於下次小議會議討論決議後,提供申請戶參考。
◎以8、9、10比例權重分配如下
級數
|
戶數
|
比例
|
總比例分配金額
|
約可補助金額
|
每戶實際補助金額
|
第一類
|
24
|
10
|
31,856
|
318,560
|
310,000
|
第二類
|
45
|
9
|
31,856
|
286,704
|
280,000
|
第三類
|
69
|
8
|
31,856
|
254,848
|
250,000
|
備註:計算如下
24(戶)×10(第一類比例)=240
45(戶)×9(第二類比例)=405
69(戶)×8(第三類比例)=552
240+405+552=1,179
38,131,586(年度噪音防制費)/1,179=31,856(總比例分配金額)
31,856×10=318,560(第一類每戶補助金額)
31,856×9=286,704(第二類)
31,856×8=254,848(第三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