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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會議紀錄

推播至FB 推播至twitter 推播至Plurk 回上頁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2020/10/12

「航空噪音改善執行小組」九十三年第一次會議紀錄

時間:93年02月17日

決議:

1.金湖鎮正義國民小學九十二年十一月至十二月份航空噪音防制工程空調電費新台幣一萬六三一元整同意補助。

2.金湖鎮正義國民小學每年航空噪音防制工程空調電費補助同意重新調整上限為新台幣七萬元整,並請學校節約能源,撙節使用。

3.金城鎮賢庵國小垵湖分校航空噪音防制工程變更設計所需工程款、工程管理費及變更用電線路補助費計新台幣三一萬八、四四五元整同意補助。

4.金城鎮賢庵國小垵湖分校航空噪音防制工程空調電費補助同意依現行單月補助,並按實際使用情形檢附單據向本站辦理請款;雙月電費則由該校自行支應。

5.九十二年度續完工戶計十四戶,補助經費計新台幣三五五萬九、○二六元整,經委員審核通過。

6.有關九十三年度是否應含執行九十三年度噪音防制經費收入,經與會委員討論決議,九十三年度本站仍僅執行前一年度(即九十二年度)之噪音防制費收入,並重新修正九十三年度工作計劃書陳報民航局。

7.金門縣環保局申請辦理九十三年度航空噪音防制工作計畫所需經費新台幣十萬元整,經決議依九十二年度補助經費新台幣七萬三仟元補助,請金門縣環保局依本站決議補助金額撙節使用並重新修正九十三年度工作計畫書函送本站。

8.九十二年度申請戶許○瓜等十九名因申請資料不齊全退件案,經小組委員審核後,仍依九十二年第四次會議原會勘決議,暫不列入補助。

9.九十二年度成功村99-4號申請戶陳○南先生,因施作比例不符本站規定,請本站准予依其所報完工款項核撥經費乙案,經決議仍依九十二年第六次會議原決議之核給比例補助,另補助金額未達上限部份可於爾後年度提出申請。

10.有關九十二年申請戶成功村120-1號陳○水先生過世,其一繼承人陳○仁先生代理領款乙案,請該繼承人檢附繼承糸統表及房屋產權登記情形於下次會議討論。

「航空噪音改善執行小組」九十三年第二次會議紀錄

時間:93年05月20日

決議:

1.九十三年度續完工戶:成功村91-1號、成功村10號、成功村25號、成功村138-3號、成功村138-2號、成功村145號、后湖84號、歐厝14-1號、歐厝61號、歐厝8號等十戶,所需經費計新台幣2,159,254元整,經審核無異議通過。

2.九十三年度航空噪音防制經費執行仍維持九十三年第一次會議決議,僅執行前一年之經費(即九十二年噪音防制經費收入),並修正本站九十三年度工作計劃陳報民航局。

3.九十三年度十一戶新申請戶經審核決議:后湖3號、后湖15號及后湖44號等申請戶因無明顯居住事實,暫保留其補助權益俟其建物確實有居住事實後再行文本站辦理審核補助,餘八戶:后湖29號、尚義43-1號、成功138-1號、成功25-1號、成功83號、和平新村115號、和平新村92號、和平新村70號資格符合,無異議通過。

4.九十二年度申請戶許國材先生,函請配合其住宅整修時間補助航空噪音防制設施(同時施作)乙案,經決議俟其修繕勘住後再送本站辦理審核補助。

5.九十二年度申請戶歐陽○育其排序與胞姪歐陽○山互換乙案,因補助戶之排序為金門縣環保局權責,經決議將申請戶報告書轉送金門縣環保局,由金門縣環保局儘速研究可行性後送本站辦理後續補助事宜。

6.航空噪音防制區內待補助戶陳○視先生(成功村83-1號),建請核可先行施工俟排序輪至後撥款乙案,經決議陳報民航局航空噪音防制工作審議委員會審核。

7.對於傳統閩南式建物天井補助施作採光罩乙案,經決議不續列入補助項目。

8.同意本站航空噪音改善執行小組九十一年第一次會議決議製作並分送申請戶參照辦理之航空噪音防制經費補助相關資料手冊中原規定之施工期四個月修訂為三個月。

9.有關金門縣環保局函請本站依「航空噪音防制費及機場回饋金補助工作行政作業費之分配及使用管理計畫」第四項明定各縣市政府與航空站之使用比率為中央70%,地方30%乙案,經決議原則上仍由金門縣環保局於年度結束前研提下一年度計劃送本站審核後補助。

「航空噪音改善執行小組」九十三年第三次會議紀錄

時間:93年08月03日

決議:

1.九十三年度續完工戶:和平新村92號、和平新村70號及后湖29號等三戶,所需補助經費計新台幣七十八萬元整,經小組審核無異議通過。

2.有關成功村77-1號陳○文及陳○贊補助案,經委員審核後同意該申請戶依九十二年申請之建築物77-1號一樓及77-1號三樓先行施作,並請申請戶按原所提計畫書項目施作且各項噪音防制設施施作比例需依本站核定之比例施作,防音門、防音窗(TS30等級以上)需施作滿核定金額之三分之二;其餘各項噪音防制設施施作經費總和不得超過核定金額之三分之一,若施作未達核定最高補助金額則以實際施作金額計。

3.請成功村77-1號陳○文及陳○贊申請戶提供向金門縣工務局報備完成之竣工圖正本乙份,並檢附共有人之戶籍資料及授權授款書乙份。

臨時動議:

有關金城鎮珠沙里和平新村合法建築物頂樓陽台加裝隔音棚及隔音窗,其加裝部份是否符合航空噪音防制區公告前既有合法建築物乙案,經討論依金門縣政府九十三年七月七日府工管字第0930028428號函函請申請人提出建築物之具體證明書件為補助依據。

「航空噪音改善執行小組」九十三年第 四次會議紀錄

時間:93.10.21

決議:

1.九十三年度續完工戶計十戶,經小組審核通過之住戶計有和平新村48號、和平新村115號、成功83號、成功138-1號及成功143號號等五戶,所需補助經費計新台幣一二五萬元整;未通過審核之住戶計有歐厝47號、尚義43-1號、成功138號、成功25-1號及和平新村3號,因施作之隔音門材料與所送之測試報告資料不符,請該等住戶重新補送資料後再審查。

2.本站航空噪音防制設施單價上限是否調整,經小組決議暫維持不變。

3.九十四年行政作業費預算編列修正表(增列購置機車及油料費項)經小組審核通過;並附帶決議請民航局對本站往後行政作業費不足之情形研議解決方案,並考量本站辦理航空噪音防制業務所需,仍應保留噪音幹事以辦理噪音防制業務為宜。

4.有關九十四年度航空噪音防制經費補助申請作業請金門縣環境保護局提前作業,並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底前將新申請戶之申請書及排序送本站辦理後續補助事宜。

「航空噪音改善執行小組」九十三年第 五次會議紀錄

時間:93.11.17

決議:

1.九十三年度因施作之隔音門材料與所送之測試報告資料不符,未經本站「航空噪音改善執行小組」第四次會議審核通過之完工戶(歐厝47號、尚義43-1號、成功138號、成功25-1號及和平新村3號),經本站通知補件後仍無法提出相符之檢測合格文件乙案,經與會委員討論決議,請該等申請戶重新修改原施作隔音門之規範,准予在原施作之隔音門補強5mm或8mm以上之雙層玻璃後再送本站審核撥款;另對該等完工戶審核通過之隔音窗及空調設備則先行撥款;其次,對於不願補強之完工戶,則本站僅就原核給之氣密門單價每平方米伍仟元補助;另尚義村43-1號該完工戶因僅施作一隔音門,本站以氣密門單價每平方米伍仟元核給計算結果,其全部施作金額(含隔音窗及空調設施)已達本站核定該戶之最高補助金額,故仍以最高補助金額廿五萬元撥款補助。

2.金門縣環保局所提之九十四年辦理航空噪音防制工作計畫之行政作業經費七萬三仟元乙案,經審核決議,俟九十三年度結算及九十四年度確定噪音防制費實際收入額度後再另行研議分配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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