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航空站102年度第1次「噪音防制費運用與協調諮詢小組」
會議紀錄
壹、 開會時間:民國102年9月5日(星期四)下午2時
貳、 開會地點:本站會議室
參、 主持人:李主任元全 記錄:黃騰頤
肆、 出席單位及人員:(如簽到單)
伍、 主席致詞:(略)
陸、 承辦單位報告:(略)
柒、 協調諮詢決議事項:
一、有關「電費、房屋稅及地價稅申請書」檢具同意書及切結書法律效力。
說明:
(一) 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住戶向本站申請101年度電費、房屋稅及地價稅補助,依建築物完成日期分為3個時期,申請人準備不同的文件。58年之前(實施建築管理前)申請人檢附房屋稅籍證明書、同意書及切結書;58年至85年(戰地政務期間)申請人,除上述3項文件外,須再檢附舊屋證明、竣工證明及建築令等相關文件。以上申請人檢具同意書及切結書是否具法律效力?
(二) 另房屋稅籍證明書、舊屋證明、竣工證明及建築令等相關文件之受文者與申請人非同一人時,在申請人已經簽署同意書如及切結書的前提之下,其法律效力為何?是否需要申請人再檢附能夠連結關係之相關戶籍謄本(含全戶)或除戶(口)戶籍謄本?以及是否需要承辦人從旁加註關係並加蓋職章證明?
(三) 又地價稅地號無法顯示申請人建物地址時,在申請人已經簽署同意書及切結書的前提之下,是否還需要申請人在檢附之地價稅繳費單據上加註「本人OOO申請之地價稅地號0000000確定為OOOOO號之地號若有不實,本人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之但書並簽名蓋章。
決議:民航局訂定「住戶電費、房屋稅、地價稅補助經費申請書」內檢具之切結書為申請補助案件之總切結,已具有法律效力,故無須再對該申請案之個別文件再作切結,亦無須承辦人或申請人另外再加註證明或加註但書。
二、有關102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各鄉鎮公所協助受理收件服務作業所需之行政作業費1案。
說明:
(一) 依據「國營航空站噪音防制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第十四條,為利補助工作之執行,航空站得就年度補助申請之公告作業、第七條申請人資格之認定、補助作業所需相關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協調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辦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得依前項協調結果向航空站申請補助第六條第四款之費用(行政作業費)。
(二) 本站101年1月10日召開101年第1次「噪音防制費運用與協調諮詢小組」會議決議,同意航空噪音防制區內各鄉鎮公所101年之行政作業費各調整為10萬元。
(三) 本站101年依噪音防制費收入計算可使用之行政作業費約計200萬元。原聘用幹事2人,為辦理電費、地價稅及房屋稅補助,增聘幹事1人,現有幹事3人,所需人事年度經費約計150萬元,扣除前述經費僅餘作業費約50萬元,復往年本站扣除人事費後所需之支出約需35萬元。
(四) 另本站行政作業費來源是以航班起降架次計算,101年1月至8月航班來回計1萬8,621架次,102年1月至8月航班來回計1萬8,081架次,已明顯減班540架次,收入相對減少,若續補助各鄉鎮公所共30萬元,則本站行政支出將入不敷出,且本站於回饋金之補助經費項下亦編列有行政作業費,鄉鎮公所每年申請之行政作業費也約計2萬元上下,是故本站請各鄉鎮公所共體時艱,暫將鄉鎮公所之行政作業費各調整為5萬元。
決議:有關航空噪音防制區內各鄉鎮公所每年協助本站受理收件服務作業所需之行政作業費經會議決議同意由10萬元調整為5萬元,往後則再視情況調整。
捌、 臨時動議:無。
玖、 散會:下午4時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