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航空站噪音防制費運用與協調諮詢小組」99年第2 次會議
一、 主席致詞(略)
二、承辦單位報告(略)
三、協調諮詢事項(略)
四、主席結論
(一) 有關住戶申請噪音防制費設置防制設施其申請之建築物(實施建築管理前或管理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仍依本站「噪音防制費運用與協調諮詢小組」98年第1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 有關住戶申請噪音防制費設置防制設施其申請書之建築物合法性審核,改依民航局公告之文書格式中所需檢附之證明文件辦理審查,毋須再送金門縣政府確認。
(三) 有關金門縣政府辦理噪音防制工作所申請之行政作業費,請金門縣環境保護局統籌分配於轄下各鄉鎮公所承辦單位使用,並請於每年10月底前研提下年度工作計畫送本站辦理審核。
(四) 有關住戶申請噪音防制經費補助項目之「配合噪音防制設施之房舍整修」,其各項補助單價上限經與會委員決議參考臺北航空站各項單價上限及考量金門地區建築物特性後,訂定如下: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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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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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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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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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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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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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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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式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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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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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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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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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批土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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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磚、地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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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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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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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面、地坪防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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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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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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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材塗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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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關箱更換
(限申請空調設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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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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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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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開關箱體、出線口、蓋板及所有迴路配線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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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 整修項目係指依「國營航空站噪音防制費分配及使用辦法」規定辦理有關配合隔離或降低航空站附近航空噪音影響之防制設施而申請之房舍整修。
2. 申請人申請補助設置噪音防制設施之項目及地點皆符合優先申請防音門窗,但住戶之門窗具一定減音值時,得申請其他噪音防制補助設施項目,並應符合設置於具有門窗可直接通達戶外之居住使用區域合法建築物之規定。
3. 申請配合防制作業之房舍整修,除檢附各項房舍整修項目施工前、後之照片,並應增加檢附各項目施工中照片2張。
4. 本站於執行完工檢查時,僅就該項房舍整修是否有實際施作事實進行認定,不針對其設施功能性進行審查,若現場無法判定則以住戶檢送之施工照片為輔佐之審查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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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有關住戶房屋稅、電費及地價稅等三項之補助,同意100年編列預算補助,另每戶補助金額上限則擇期再召開會議研議。
(六) 有關葉長土申請戶,建築物地址泗湖39之1、泗湖39之2及泗湖39之3號乙案,其建築物是否符合民國93年7月6日公告前暨有之合法建築物,經與會委員討論決議,其補發後之建照及所有權狀完成日期乃依申請日期完成登錄程序,但依補發之建築執照公函其為民國86年完成之建築物,故同意其補助。
「金門航空站噪音防制費運用與協調諮詢小組」99年度第1 次會議
一、 主席致詞(略)
二、承辦單位報告(略)
三、協調諮詢事項(略)
四、主席結論
(一) 99年度開始進行住戶申請噪音防制費設置防制設施第二輪補助。
(二) 有關住戶申請第二輪補助之排序仍依第一輪補助排序辦理。
(三) 有關住戶第二輪補助之經費經決議二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戶補助金額上限為11萬元,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戶補助金額上限為8萬元,住戶尚未申請第一輪補助者則維持第一輪補助金額,二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戶補助金額上限為25萬元,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戶補助金額上限為18萬元。
(四) 有關住戶第二輪補助之噪音防制設施項目及施作比例經決議不再設限,請住戶依「國營航空站噪音防制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第四條噪音防制設施項目自行視需要選擇防制設施施作。
(五) 有關99年度金門縣政府申請辦理噪音防制工作審核作業所需費用計新台幣10萬元(油料費1萬元,一般事務費7萬元,電腦設備維修2萬元)整乙案,照案通過。
(六) 有關金城鎮賢庵國小垵湖分校申請空調電費全年補助乙案,經決議同意全年補助,請其檢附單據憑證覈實報銷。
(七) 有關民宿是否屬於「國營航空站噪音防制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第七條供工商營業使用之部份,經決議其登記為經營民宿之房間部份不予補助。
(八) 有關珠山4之2號薛楚踐申請案,其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雖登記為薛心富一人,但經現場會勘及薛楚踐檢附之稅籍證明及水電證明文件確為分屬兩個納稅義務人,經會議討論後同意薛心富及薛楚踐可各自提出申請噪音防制設施補助。
(九) 請金門縣環境保護局、金城鎮公所、金湖鎮公所及金寧鄉公所依噪音諮詢小組提供之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住戶名冊(資料來源:金門縣環境保護局)協助清查住戶尚未辦理申請原因,並於清查後將結果函復本站。
(十) 有關金門縣環境保護局建議每年補助房屋稅部份,經討論結果,同意100年編列預算經費補助,另每戶補助金額上限則擇期再召開會議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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