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航空站噪音防制費運用與協調諮詢小組」98年度第1 次會議
一、 主席致詞(略)
二、 承辦單位報告(略)
三、 研擬協調諮詢事項(略)
四、 主席結論:
(一) 98年度噪音防制補助工作作業期程表仍依照97年第1次諮詢小組會議決議方案辦理,並登錄於「住戶申請航空噪音防制設施補助文書格式」之補助文件內,作為住戶辦理申請航空噪音防制設施補助進度之控管。
(二) 因應「國營航空站噪音防制費分配及使用辦法」中有關噪音防制設施一定減音值之等級修正,調整98年度防音門及防音窗之補助單價上限,防音門由原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2萬元調整每平方公尺1萬5仟元,防音窗則由原每平方公尺1萬2仟元調整為1萬元整,其他噪音防制設施項目單價補助上限維持不變。有關住戶第一輪施作項目之補助比例仍維持防音門窗不可低於核定最高補助或實際施作金額 之三分之二,其他防制設施項目則不可高於核定最高補助金額或實際施作金額三分之一。另有關「配合防制作業之房屋整修部份」,其單價上限則請各委員及承辦單位蒐集資料,擇期再討論訂定。
(三) 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住戶第一輪申請補助最高上限仍依據本站諮詢小組97年第1次及第2次會議決議,二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最高補助上限為25萬元整,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補助最高上限為18萬元整。
(四) 住戶補助優先順序排列則按航空噪音防制區等級之二級優先於一級,並依建築物完成日期先後順序排定,檢附房屋稅籍證明者則以首次課稅之日期排定。
(五) 有關實施建築管理前後之時間及檢附之證明文件,與會委員決議依據金門縣政府97年4月3日府環一字第0970019318號函之說明二,以民國58年為未實施建築管理前,應檢附稅籍證明書,58年至85年間為戰地政務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築物,應檢附房屋稅籍證明及建築令或竣工證明文件以資佐證。85年後之建築物則檢附建築物登記謄本或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築物所有權狀。
(六) 有關合法建築物之審核認可部份,依據「國營航空站噪音防制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協調金門縣政府協助辦理審核,並再依第二項:金門縣政府得依前項協調結果向航空站申請行 政作業費之補助。
(七) 有關住戶第二輪之補助,其排列之優先順序、各級防制區補助金額上限及噪音防制設施單價上限擇期再召開會議研議。
五、臨時動議:本小組執行秘書原由航空站業務組組長林義勇兼任,自即日起由航務組航務員吳啟文(代理主任航務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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