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開啟新視窗
  • 飛安
  • 金門風景照片
  • 航空站外觀照片

92年會議紀錄

推播至FB 推播至twitter 推播至Plurk 回上頁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2020/10/12

「航空噪音改善執行小組」九十二年第一次會議紀錄

時間:92年02月18日

決議:

1.金湖鎮正義國小申請航空噪音防制工程管理費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及空調設施電費新台幣壹萬玖仟參佰陸拾元,合計壹拾柒萬伍仟貳佰零伍元整,審核通過。

2.金寧鄉賢庵國小垵湖分校航空噪音防制工程,依會議決議保留新台幣壹仟萬元,並請學校儘速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公開招標事宜,並將辦理情形陳報金門縣教育局及本站備查。

3.請金寧鄉賢庵國小垵湖分校辦理設立航空噪音防制工程獨立專屬帳戶,俾利噪音防制工程補助撥款,另航空噪音專戶孳生利息仍屬民航作業基金;空調設施部份應設立獨立電表並與學校行政用電分開。

4.九十一年續完工戶計七十二戶經小組委員審核通過,唯部份開立收據之完工戶應經稅捐稽徵處查證可否免開立統一發票後方可撥款。

5.有關傳統閩南式建築房屋於88年噪音管制區公告後始進行房屋分割另申請門牌號者,本站不予補助;至於房屋之所有權利人均得依金門縣環保局之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取得村里辦公處及第三公正單位所開立之契結書為憑證。

6.修正小組九十一年度第五次會議決議,取消年度排列補助之申請戶若於規定完工期限內仍未施作,本站將連絡村里公所對其進行催告,並以二個月為期定期催告,半年內若仍未施作,則由後申請者先行補助之決議;重新修正為若於限期內未完工之申請戶,除因不抗力因素並檢送證明文件者,可自然列入優先補助順序,餘若無合理因素未施作則視同放棄下一年度申請權益。

7.后湖申請戶許乃校因服喪申請延後施工乙案,小組決議自然列入優先補助順序。

8.有關航空噪音防制設施項目之施作,除TS30等級以上之防音門及防音窗外,其餘各項設施項目(如空調設施、牆壁粉光、氣密門……等)比例不得超過該項總工程款三分之一,另空調設備部份核定上限為每五坪一噸補助 貳 萬元;吸音天花板及吸音壁面核定最高上限單價為800元/每平方公尺,並請檢附測試資料;吸排氣機施作需配合通風消音箱施作。

9.有關后湖社區陳情噪音防制經費可否補助傳統閩南式屋頂部份,經小組研議將專案陳報民航局研議可行之改善方案。

10噪音防制經費補助噪音防制設施住戶申請電費補助事項,因本站受補助對象尚進行補助中,目前尚無經費可補助申請戶電費,俟本站所有噪音管制區內申請戶補助完成後,再提請小組委員討論研議補助方式。

11.「金門尚義機場周圍地區住戶航空噪音補助相關資料」部份內容修正,請申請戶統一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俾利撥款;另申請日期修正為二個月。

12請金門縣環保局儘速依執行進度辦理初審,並請於九十二年三月卅一日前送本站辦理複審,俾利後續噪音防制工作之推動。

「航空噪音改善執行小組」九十二年第二次會議紀錄

時間:92年04月24日

決議:

1.九十二年噪音防制申請戶經環保局初審合格並函送本站之四十七件申請書中,經小組委員審核,九件產權完整及資料齊全、符合補助資格之申請書先予補助;另資料檢附不全者請申請戶補齊資料後送本站複審;另廿四件八十八年噪音管制區公告後始分割申請門牌號者或始完工者不予補助。

2.有關申請戶補助資格之認定,係依據航空噪音防制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第四條「……航空噪音管制區公告前既有合法建築物所有人提申請書…」;對噪音管制區公告後始分割另申請門牌號或始完成建築者將不予補助,請環保局依規定審查。

3.九十二年度尚未排序之申請戶請環保局儘速依決議第(二)項確實審核排序後送本站辦理後續補助事宜。

4.有關申請航空噪音防制經費補助之合法房屋為多人共有時,除應檢附共有人填具之委託書委由一人代表提出申請外,尚需檢附共有人之撥款授權書,言明授權由申請人代表領取噪音補助款。

5.有關正義國小工程管理費部份,經小組委員重新審核後,誤餐費申請之0.6公升高梁酒及購置之沙發不予補助,另審查費中之單據憑證用途說明經查係為筆誤,請正義國小更正後函送本站辦理後續請款事宜。

6.立法委員吳成典國會辦公室函轉金門縣金湖鎮正義國小學生家長會要求以噪音防制費或機場回饋金補助該會於正義國小校區內興建一棟兼具社區與教學共構之活動中心乙案,本站經與大局長官及與會委員討論後決議,依據航空噪音防制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第四條規定「………逐步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學校及住戶補助後再補助第五款之維護相關居民健康設施及活動」;因學校之航空噪音防制工程已補助完成,且本站亦逐步進行住戶之補助,對該社區興建活動心乙案,需俟航空噪音管制區所有住戶全數補助完成再視經費給予補助。

7.有關噪音防制設施之單價參考及各項核定之最高上限,經與會委員討論後決議,除TS30等級以上之防音門及防音窗外,其餘各項噪音設施施作之比例及經費是以單項核定最高上限且不可超過總工程款三分之一。

8.九十一年申請戶許○明(后湖45號)及許○成(后湖47號)因服喪申請延後施工乙案(尚未施工),因本站已於九十二年第一次會議取消半年催告期之規定,故服喪戶可依九十二年第一次會議重新修正後之決議自然列入本年度優先補助順序。

9.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第一次會議原決議第6項若於限期內未完工之申請戶,除因不抗力因素並檢送證明文件者,可自然列入優先補助順序,餘若無合理因素未施作則視同放棄下一年度申請權益;將限期內未完工之申請戶修正為限期內未施作之申請戶。

「航空噪音改善執行小組」九十二年第三次會議紀錄

時間:92年06月09日

決議:

1.九十二年度噪音防制經費補助申請戶,第二梯次經金門縣環保局初審合格並函送本站者計三七九件,經小組委員審核後,二八九件產權完整及資料齊全、符合補助資格之申請書依年度分配之金額及環保局排列之優先順序逐步依排序補助;另資料檢附不全者計九十件,退由金門縣環保局通知申請戶補件後再函送本站辦理審核。

2.九十一年度噪音防制經費補助提出延後施工之服喪戶許○明先生(后湖45號)及許○成先生(后湖46號)之完工報告書經小組審核通過。

3.有關噪音管制區內傳統閩南式建築受補助對象申請原則、認定標準與許朝富等十八戶申請戶提出抗議書乙案,經小組討論後,擇期請噪音小組成員赴現場會勘後再行決議。

4.后湖29號許○利先生產權爭議乙案,經小組討論,亦擇期現場會勘後再作決議。

5.有關將防音百葉窗列入航空噪音防制設施補助項目乙案,經小組討論後認為防音百葉窗乃為一封死之窗戶,可能造成逃生困難,故本站暫不列入補助項目。

6.噪音防制經費補助是以合法之建築物即合法房屋為補助標的,故申請戶申請本站航空噪音防制經費補助時,從申請至完工期間房屋產權不得辦理移轉,且同一棟建築物,補助完成後,日後房屋產權移轉,航空噪音防制設施應隨之辦理移轉。

「航空噪音改善執行小組」九十二年第四次會議紀錄

時間:92年06月17日

決議:

1.申請噪音防制經費補助之舊有合法建築物若有屋頂、牆壁倒塌或破損不勘使用情形者,需俟建築物修繕完成後始可補助。

2.申請噪音防制經費補助之舊有合法建築物(如閩南式建築)補助方式以整體建物結構為補助標的,即是不分大厝或護龍或雙護龍均視為一戶補助,補助金額仍以一戶核定之最高上限金額補助。

3.舊有合法建物若為共同持有之權利人,申請時請檢附共同持有人之所有權資料,及授權申請、授權領款書。

4.舊有合法建物若為獨立產權者(大厝或護龍或雙護龍),除檢附所有權資料外,補助金額將依本站實地現場會勘測量門、窗面積後,再依測量得門、窗之面積請小組委員依一戶(整體戶)核定之最高上限金額分配所占補助金額之比例。

5.舊有合法建築物補助標準認定以建物有居住情形者,申請戶申請時請檢附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有用水、用電、通訊、戶籍謄本、村里單位等證明文件),再由小組赴現場會勘認定。

6.舊有合法建物之權利人若已失聯,託人代管者,請代管者提供代管資料及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有用水、用電、通訊、戶籍謄本、村里單位等證明文件)再由小組至現場會勘認定。

7.有關許○富等十八戶陳情戶,經委員們現場會勘討論後,依上項決議事項辦理。會後請申請戶檢具證明文件後,再由本站會同金門縣環境保護局實地會勘門、窗面積後,提報小組委員審核。

8.有關后湖29號許○望及許○利產權爭議陳情案,原則上同意許○望申請,而許合利申請戶,則請其確實補強完工設施後再送小組審核。

9.請金門縣環境保護局確實辦理申請戶之建築物初審後,再會同航站承辦人員實地會勘合格戶建築物結構及施作面積,以提報小組審核,分配補助經費所占比例。

「航空噪音改善執行小組」九十二年第五次會議紀錄

時間:92年09月22日

決議:

1.金城鎮賢庵國小垵湖分校申請航空噪音防制經費補助乙案,本站已依該校招標金額新台幣六一八萬八仟元整之百分之五十計三○九萬四仟元整辦理撥款,並經小組委員確認。

2.金城鎮賢庵國小垵湖分校來函申請航空噪音防制工程第一次變更設計案,其變更內容及所需經費計三六萬九、二七○元整,經小組審核後同意學校辦理變更。另請學校說明需申設電表及增列電力外線費之原由及使用目的。

3.有關金湖鎮正義國民小學申請航空噪音防制經費補助空調設施電費(92.1-92.6)計新台幣22089元乙案,經小組委員審核後,同意依所請金額辦理撥款補助。其次,對於學校每年所需之噪音防制設施空調設備電費上限,經小組委員討論決議,暫依學校預估之六萬元為上限,超出部份由學校負責,俟九十二年度結束後,再依九十二年全年度學校空調電費實際使用情形進行調整;另請學校按季提出申請,檢附單據憑證送本站辦理撥款。

4.有關九十二年報完工之三十二件完工報告書經委員審核後,除部份完工戶空調設施未完成風管線及電力安裝固定者,請其確實安裝固定;另對申請戶施工項目所檢附之乙式發票需另檢附各施工項目之計價明細表並加蓋承作廠商公司印章。其餘經審核且檢附完工證件齊全之完工戶則辦理撥款補助。

5.有關九十三年度航空噪音防制工作計畫書之審核,決議由與會委員攜回審核,並將審核後之審核意見表回傳本站辦理修正後陳報民航局。

6.金門縣環境保護局申請補助辦理航空噪音防制工作計劃所需之行政作業費計新台幣十萬元整,經委員討論決議請金門縣環境保護局依九十年核定之經費七萬三仟元,檢附單憑證核實報銷。

7.有關民航局、本站及金門縣環境保護局辦理航空噪音防制工作所需之行政作業費(5%)不足情形,俟民航局航空噪音防制工作審議委員研議修正結果再議。

8.有關傳統閩南式建築房屋破損倒塌者是否補助?經決議仍請申請戶依本站九十二年第四次會議紀錄,先行修繕堪住後再申請噪音補助。其次,對於噪音管制公告前既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補助認定經決議以有居住事實者為優先補助,居住事實之認定仍請申請戶檢附用水、用電、通訊、戶籍及村里公所等足資證明之證明文件送小組委員審核。

9.傳統閩南式建築物之大厝及護龍,個別持有獨立產權證明文件之所有權人其補助辦法及補助經費之分配經委員決議,暫緩執行補助,俟小組統計調查尚義機場周圍噪音管制區傳統閩南式建築物各類原始建築結構可施作防音設施之門、窗數量及面積後,再研議訂定大厝及護龍合理之補助比例。

10.金湖鎮正義里里長經本站通知施工後,因該村優先補助排序爭議多,經其多方協調後,為照顧里民,自願放棄優先排序,讓急需改善之里民陳根雄優先承作,另對於本身已雇工裝設之門窗及空調建請先行報准完工,俟其排序輪至後再申請核款。本案經委員決議原則上同意所請並請里長檢附切結書。

11.九十二年申請噪音防制經費補助之申請戶陳○文、陳○贊,其建築物座落正義里成功村77-1號2樓及77-1號3樓,其補助資格認定經決議請申請戶提供竣工圖及計劃施工範圍送小組審核後分配補助金額。

12.九十二年申請戶陳○榮經本站通知施工後,適逢其妻懷孕,建請本站准予延後施工乙案,經決議仍依本站九十二年第二次會議決議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服喪、懷孕等)函寄報告書至本站之申請戶,自然列入優先補助順序。

13.申請本站九十二年補助經費之金湖鎮成功村123號共推代表人陳禎祥提出申請,因陳禎祥常年居台,不便處理航空噪音補助事宜,改推派共有人陳禎明全權處理乙案,經決議同意其變更。

「航空噪音改善執行小組」九十二年第六次會議紀錄

時間:92年12月02日

決議:

1.有關金城鎮賢庵國小垵湖分校航空噪音防制工程完工請款案,依該校九十二年十月廿三日洛總字第0920000231號函辦理工程尾款(百分之五十工程款)請款計新台幣三○九萬四仟元,委託設計監造費計新台幣五四萬元、工程管理費計新台幣一六萬七、五六八元,總計新台幣三八○萬一、五六八元,經與會委員審核通過同意撥款補助。

2.有關金城鎮賢庵國小垵湖分校追加部份工程變更設計,因尚未施作完成,故請學校儘速完工後再辦理撥款補助。

3.金城鎮賢庵國小垵湖分校檢附之完工報告書、驗收紀錄、噪音檢測值、發包文件、施工前後照片及各類原始單據憑證同意備查。

4.金城鎮賢庵國小垵湖分校原保留工程款一仟萬元,經決議先行移撥二佰萬元於九十三年申請戶補助。

5.金湖鎮正義國民小學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來函請領九十二年七月至十月份之航空噪音防制工程電費補助經費計新台幣三萬八、三六一元整,經決議同意補助。

6.金湖鎮正義國民小學九十二年一月至十月之空調電費補助計新台幣六萬四五○元,已撥款補助,故本年度補助上限金額已達六萬四五○元,(依九十二年第五次會議原決議補助上限為六萬元)後續空調電費補助由學校自行支付,俟九十二年度結束後再依學校九十二年度空調用電情形進行調整。

7.九十二年度續完工戶計七十戶經會議審核通過,另十戶施作比例不符規定之申請戶,決議依正確應施作比例金額支付,若住戶本次實際施作金額未達本站核定補助上限,可於後續年度繼續申請補助,但其補助施作項目需為防音門、防音窗,不得再施作其它噪音防制設施項目,以達本站規定之施作比例上限。

8.有關金湖鎮正義里里長先報完工後請款案,仍依本站九十二年度第五次會議決議至里長排序輪至後再撥款。

9.有關傳統閩南式建築物大厝或護龍具有合法建物證明及分別為不同產權者,可個別提出申請;如為共有之產權者,仍需簽署切結書及授權、授款書。另對於不同產權之申請戶其補助金額依環保局核定之等級分類補助;但若大厝、護龍為同一所有權人,則仍視為一戶補助,不得再辦理分割補助。

10.有關本站航空噪音改善執行小組行政作業費不足情形,經決議再提請民航局於召開航空噪音防制工作審議委員會時討論並研議提高使用比例,俾利噪音工作之遂行。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