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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陳情暨局長信箱辦理情形

推播至FB 推播至twitter 推播至Plurk 回上頁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2022/7/6
日期: 2016/1/13
方式: 局長信箱(局轉)
案由: 旅客反映為何沒有吸菸室
辦理情形摘要:


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故本站依法界定為「不得吸菸」場所。台端如確有吸菸需求,可於通關前於航廈外長廊之指定吸菸區域吸菸。感謝您的來信,爾後若有需服務之處請您不吝再予指正賜教。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