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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金門航空站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推播至FB 推播至twitter 推播至Plurk 回上頁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2026/4/24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金門航空站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金站業字第1155000106號函訂定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金門航空站(以下簡稱本站)為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及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各機關提出之具體案件。
  • 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事項陳訴事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 人民陳情得以言詞為之,受理單位應作成紀錄,載明陳述事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

受理單位得利用公共設施設置協談室或其他指定地點,聆聽陳訴、解答民眾施政問題或辦理首長與民有約活動。

  • 人民陳情案件,應本合法、適情、迅速辦結原則,審慎處理。
  • 人民陳情案件由陳情事項之業管單位處理為原則;非屬本站主管業務者,由受理單位移送權責機關處理,並副知陳情人。
  • 人民對依法應提起訴願或訴訟之事項提出陳情時,受理單位應告知陳情人循訴願或訴訟規定辦理,或逕移送權責機關並副知陳情人。
  • 人民之陳情符合訴願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之規定者,受理單位應予適當處理。
  • 處理程序及日數與展延作業規定:
    • 處理人民陳情應予登記、列入管制並辦理案件分析、統計,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 人民陳情案件,除院長、部長電子信箱為五天及上級機關於來文時已明訂辦理時限或機關首長專案指定者外,其處理時限為七個工作日。
    • 因案情複雜致未能在規定期限辦結者,應於期限內簽准展期,並將展期理由及期限書面告知陳情人及列管單位,每次展期不得超過七日,且最長處理期限為三十日。
    • 辦理時限工作日之計算規定:收文之次日起計第一日,其間例假日應予扣除,若時限最後一日為例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為截止日。由本站機關首長親自面洽之陳情案件,相關組室主管應陪同出席,並由該組室派員記錄,並請其簽章確認,據以辦理。必要時得請政風室派員或與航警會同處理。
  • 受理單位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    附隨處理中之文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後,視情形以公文、電子公文、電話、電子郵件、傳真、面談或其他方式答復陳情人。

前項以電話及面談方式答復陳情人,得製作書面紀錄存查。

  • 受理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視案情需要,邀約請陳情人面談、舉行聽證或派員實地調查處理。
  • 人民陳情案件載明代理人或聯絡人時,受理單位得逕向代理人或聯 絡人答復。

前項人民陳情案件係數人共同具名且載明各陳情人聯絡方式而無代理人或聯絡人時應逐一答復。但受理單位得對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選定或指定為當事人者,逕為答復。

  • 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肯定、親切、易懂之文字答復陳情人;如陳情案件涉及相關機關者,亦應副知各該機關。
  • 受理外國人以外文信件為陳情時,應以英文回復為原則。
  • 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應予保密。
  • 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但仍應登記,以利查考:
    • 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聯絡電話或住址者。
    •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 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別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 經查所留姓名、聯絡電話、住址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 處理重大人民陳情案件及民航局交辦列管事項時應副知民航局。
  • 未依本作業要點執行者,依本站公文時效考核獎懲規定辦理,對於處理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