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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陳情暨局長信箱辦理情形

推播至FB 推播至twitter 推播至Plurk 回上頁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2022/7/6
日期: 2011/6/1
方式: 航站局信
案由: 高濃度酒精隨身上機太危險
辦理情形摘要:


一、 空運物品相關規範明白揭櫫,含酒精飲料係歸類為無須經航空公司同意即可託運或手提上機之物品,惟為確保航空器飛行安全,其所含酒精濃度必須界於安全標準值以內,並明確予以規定,茲摘錄說明,臚列如次: 

1. 酒精濃度超過24%但不超過70%且以零售包裝之酒精飲料,其容器內盛裝量不得超過5公升,每人攜帶的總重也不得超過5公升。

2. 酒精含量等於或少於24%的酒精飲料,則無攜帶數量之限制。

3. 上述限量規定僅適用於搭乘國內線航班,搭乘國際線航班則另有相關規定。

二、 綜上所述,凡酒精飲料欲行手提上機,通關安檢過程必須格外嚴謹,而准許手提上機的酒精飲料,必定是符合空運物品相關規範且完成安檢程序。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