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站業於101年4月19日以金站業字第1010001866號函轉航警局金門分駐所妥處逕復。
二、航警局金門分駐所2012年4月20日回覆內容:
(一)所陳「充電手電筒遭本所沒收」乙節覆加說明。
(二)依據民用航空局保安科於2011年12月9日通報【鉛酸電池禁止隨身或托運上機】,特此說明。
(三)造成您的不便本所深感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