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 飛安
  • 第2屆政府服務獎
  • 金門風景照片
  • 金門風景照片
  • 航空站外觀照片
* 機場人員場內駕照申請
推播至FB 推播至twitter 推播至Plurk 回上頁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2022/6/29

已申請次數:319

請填寫以下申請表單。註: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只就特定目的做為案件申辦服務之用

*為必填

?申請表格下載doc檔案圖示pdf檔案圖示odf檔案圖示

圖片:認證碼  (請填入驗證碼,內容為5碼之半形英數字,區分大小寫唷)
,如無法看到圖中文字,請點 Email 認證碼,並請勿更新此頁面。

金門航空站活動區地面裝備車輛駕駛(操作)許可證核發作業程序

民用航空局102年8月1日站務場字第1020024109號函核備
  1. 目的:為維護活動區航空器、地面車輛裝備及作業人員安全,訂定本作業程序。
  2. 凡在活動區操作各型地面裝備或駕駛車輛,均須向本站航務組申請核發地面裝備車輛駕駛(操作)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3. 許可證之檢定項目,共計19項: 1.小貨車2.小客車3.小電車4.電源車5.氣源車6.冷氣車7.大客車8.接駁車9.油罐車10.電動升降車11.水車、衛生車12.引導車13.污水車14.施工車輛15.航機拖車16.空橋17.裝卸車18.滾帶車19.扶梯車。 一人可申請多項檢定,但應分期逐項辦理。
  4. 各型裝備車輛駕駛人申請檢定之條件如下:
    (一) 各型裝備車輛駕駛人須具備公路監理單位所核發之駕駛執照,駐站單位場面作業人員工作滿3個月以上,並領有機場通行證者始能報考;駕駛接駁車及大客車另需具備大客車駕照。申請檢定1~14項裝備車輛須經所屬單位訓練合格並於報考時檢附人員訓練考核表(如附表一),始能報考。
    (二) 申請航機拖車、空橋、裝卸車、滾帶車及扶梯車等5項靠機裝備車輛檢定除須符合上述條件外,另須具備下列條件: 1、 經所屬單位向本站申請,學科考試合格,核發給「地面裝備車輛駕駛學習證」。 2、 航機拖車及空橋2項裝備設施,經所屬單位指定專責教官實施至少2週及靠機作業20架次以上訓練;裝卸車、滾帶車及扶梯車等3項裝備車輛,經所屬單位指定專責教官實施至少2週及靠機作業10架次以上訓練。訓練考核表於每日訓練後由專責教官填寫並簽章,並於當日或次日送請本站航務組值班航務員簽證。 3、 所屬單位於訓練期間,應施以報考地面裝備車輛或空橋項目之操作作業程序與機械常識學科教育,並備有書面證明文件佐證。 4、 所屬單位學科及術科考核合格,向本站報考時應檢附地面裝備車輛駕駛學習證、學科及術科考核合格等書面證明文件。經本站航務組術科檢定及格者,始核發地面裝備車輛駕駛許可證,或增加操作項目。 5、 持有本站核發地面裝備車輛駕駛(操作)許可證之人員始得擔任所屬單位指定專責教官。
    (三) 持有其他航空站核發相關地面裝備車輛駕駛(操作)許可證之人員,所屬單位得檢附該員當年度之訓練紀錄及其他航空站裝備車輛駕駛(操作)許可證,函送本站審核通過後,不經該項裝備車輛駕駛(操作)訓練過程,並於通過本站測驗後,核發該項裝備車輛駕駛(操作)許可證。
  5. 承接機場工程進入活動區施工人員,經接受場面熟悉與施工安全等相關訓練後,由施工單位統一造冊向本站航務組辦理學科、術科測驗。合格者其駕駛執照限通行進出施工區之路徑與施工區域,並於工程結束後繳回本站航務組。
  6. 申請許可證應由申請人所屬單位統一造冊(如附表二),並附上交通部製發之汽車駕駛執照、一吋半身脫帽照片2張(背面書寫單位及姓名),發函至本站辦理報名繳費手續後,由航務組擇定日期辦理學科、術科測驗。
  7. 許可證之核發程序,分學科測驗與術科檢定二部分;申請人學科測驗達90分以上者,始可接受術科檢定,經術科檢定及格,於10日內核發許可證。
  8. 學科測驗或術科檢定不及格者,得於一週後重新繳費辦理補考手續,如經兩次檢定不及格者,一個月後得再提出申請,如經三次檢定不及格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9. 申請核發許可證相關收費標準如下: 初次考試者報名費200元(含學科測驗費、術科檢定費、證照工本費,駕駛操作學習證之部分不收費)。 補考或加考其他項目者,報名費100元。
  10. 許可證之術科檢定由航務組值班航務員擔任主考。
  11. 民航局所屬員工、航警及軍方現職人員,因業務需要申請者,得免收各項費用。
  12. 許可證核發後,持有人應於工作時隨身攜帶,並接受航務組之檢查。
  13. 許可證遺失時,由所屬單位函知本站航務組,註明原許可證號碼,並檢附一吋半身照片1張,辦理申請補發新證,並繳交證照工本費100元。
  14. 許可證之持有人離職時,應由所屬單位收回該證,並函送航空站辦理註銷。
  15. 本作業程序自發布日起開始實施,如未有盡事宜,得隨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