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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

推播至FB 推播至twitter 推播至Plurk 回上頁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2022/6/10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1110日企法字第0910000818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5731日企法字第0950023041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8615日企法字第0980018206號函修正
   

一、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於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及內政部劃定公告之民用及軍民合用機場。
前項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距離範圍,係以機場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半徑五公里向外左右各三十五度所劃之弧與以機場跑道中心線左右兩側各二點六公里之區域所連線範圍。
前項連線範圍外,自跑道兩端中心點延伸五公里處向外延伸十公里及由跑道中心線向兩側延伸二點六公里處向外延伸三點四公里形成之四邊形範圍內,自機場標高起算之六十公尺以上高度,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

三、

本要點所稱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係指經人為施放之風箏、天燈、煙火、遙控飛機、氣球或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

四、

本局所屬航空站於獲知或發現有未經核准在公告範圍內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時,應即會同航空警察局至施放現場,於查證屬實後,開具裁處書予以處分。
航空站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五、

本局收受有礙飛航安全物體施放之申請,經評估於未影響飛安情況下,且機場無航空器活動時,得核准其施放風箏、天燈、煙火、遙控飛機、氣球等物體。

 

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距離範圍示意圖

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距離範圍示意圖

 

以機場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半徑五公里向外左右各三十五度所劃之弧與以機場跑道中心線左右兩側各二點六公里之區域所連線範圍以內,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連線範圍外,自跑道兩端中心點延伸五公里處向外延伸十公里及由跑道中心線向兩側延伸二點六公里處向外延伸三點四公里形成之四邊形範圍內,自機場標高起算之六十公尺以上高度,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