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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播至FB 推播至twitter 推播至Plurk 回上頁 詮釋資料 *友善列印 最後更新日期:2026/2/4
標題 「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
發布日期 2026/2/4
內容

主旨:「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

說明:

一、「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業於114年11月4日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95次會議審查通過,交通部後於115年1月27日公告發布修正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以下簡稱定型化契約範本),並定於115年3月9日生效。

二、三日(含)以上法定連續假期公告疏運期間機票訂有「逾期作廢」之退票限制者,原售票單位得依距航班起飛日前之期間長短收取退票費用一節,將於本(115)年勞動節連續假期疏運期起統一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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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pdf、  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