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會議紀錄

最後更新日期:2020/10/12

「航空噪音改善執行小組」96年第4次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96年10月12日

決議:

 (一)96年度申報完工尚未撥款之申請戶計20戶,其完工報告書經與會委員審核決議如下:

  1、小西門:37號、36號、20號、19號、2號、9-2號、35號及11-1號等8戶;和平新村:103號、81號、59號、82號、60號、105號、106107號及75號等9戶;歐厝:68號及42號等2戶,以上合計19戶其所施作之防音設施與所提送之測試報告符合本站訂定之噪音防制設施規範及防音等級(TS35等級),同意依每戶核定之最高補助上限25萬元或實際施作金額撥款補助。

  2、另小西門16號符合規定之防音門同意撥款補助,另其空調設施部份因空調電力尚未裝設完全,俟其改善後再送小組審核。。

 (二) 成功38號及成功49號等2戶,原經「航空噪音改善執行小組」96年第3次會議審核通過之隔音門窗已先行撥款補助,另空調設施原經審核不符合規定部份已通知改善並於本次改善完成,經審核後同意補助。

 (三) 本站97年度之補助戶依金門縣環境保護局提供之二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優先補助排序,尚有48戶未補助,而本站每年可補助戶數約計56戶,請金門縣環境保護局儘速通知航空噪音防制區一級受補助對象提出申請並完成排序後送本站辦理審查及後續補助作業。 

「航空噪音改善執行小組」96年第3次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960810

決議:

(一) 96年度申報完工之補助戶52戶,其完工報告書經與會委員審核決議如下:

 1、成功:38-1號、38-2號、43-2號、64號、65號、63號、72號、67號、74號、69號、59號、48-2號;和平新村:14號、52號、32號、104號、83號、84號、108號、86號、9-1號、109號、87號、3-1號、117號、110號、88號;歐厝:77號、74號、4號、18號、16號及小西門4-1號等33戶其所施作之防音設施與所提送之測試報告符合本站訂定之噪音防制設施規範及防音等級(TS35等級),同意依每戶補助上限25萬元撥款補助。

  2、95年度隔音門未符合規定之補助戶陳國強(成功87)及陳再團(成功18-5)已於96年度辦理改善,經本站檢查及會議審核結果,同意撥款補助。

 3、成功38號及成功49號等2戶,其隔音門窗符合部份同意先行撥款補助,空調設施不符合部份俟其改善後再送噪改小組審核。

 4、小西門:37號、36號,和平新村:59號、60號、81號、82號、103號、105號、106號、107號及小西門2號、16號、9-2號、20號、19號、11-1號、35號等17戶其所提送之防音門窗測試報告未附實驗室規範證明資料,請其提出符合本站規定之證明資料(本站隔音門窗規範為測試報告之實驗室規範其音源用餘響室及受音用餘響室之容積,須分別在100M3以上)後再送噪改小組審核;另小西門2號、16號、9-2號等3戶空調設施未裝設完全部份一併要求其改善後再送本站審核。

(二) 96年度補助戶戴朝榜(小西門8),申請本站噪音防制經費補助,並經本站審核通過排入96年度優先補助戶排序,並經通知施工,96430日提報告書說明其家中服喪,居於地方習俗一年內不得動工,申請延後施作補助乙案,經與會成員審核決議同意優先列入97年度補助。

(三) 96年度補助戶歐水賜(泗湖10),該申請戶經本站審核通過排入96年度優先補助戶排序,並經通知施工,96711日提報告書說明因雇用臺灣廠商施作未果,恐傖促行事影響施作品質,擬申請延後於97年度施作乙案,經與會成員審核決議,該戶放棄96年度補助權益,同意後續年度併入尚未補助之二級補助戶重新排序補助。

(四) 有關補助戶申請書應提之合法房屋證明認定及補助戶施作之隔音門窗其所附之材質證明文件與實際施作之材質是否相符之認定機制,由民航局於96815日召開之航空噪音防制補助工作標準作業建置計畫期中報告書審查會議提出討論。

「航空噪音改善執行小組」96年第2次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960308

決議:

(一) 96年度補助戶完工報告書防音門窗檢附測試證明文件之標準訂定,決議如下:

1、檢附測試報告門窗之隔音量需達Ts-35等級。

2、提供測試報告之實驗室,其音源用及受音用 的實驗室之個別容積,需分別各在100立方公尺以上。

3、檢附測試報告隔音門窗隔音等級曲線圖表。

4、檢附測試報告隔音門窗之材質結構圖。

5、檢附測試報告隔音門窗之正視圖或照片。

(二) 補助戶切結書內容決議修正如下:

第一條:申請人填寫之金門尚義機場周圍地區住戶航空噪音防制經費補助工作申請書資料皆應保證屬實,若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第二條:申請人依金門航空站「航空噪音改善執行小組」年度核定之補助金額進行施作,超出部份由申請人自行負擔;未達核定最高補助金額者,申請人願以實際施作金額計,申請人不得異議。

第五條:同一建築物之隔音設施,補助完成後,日後房屋所有權若移轉,其航空噪音防制設施應隨同移轉,申請人與繼受人不得擅自移出或移作他用,其繼受人亦不得再就同一航空噪音防制經費補助事項申請補助。

第六條:申請人應依照法律規定管理、使用及維護受補助之噪音防制設施,不得任意毀棄、損壞、移出或移作他用,若有違反並經查獲屬實者,除追回已獲撥付款項外,申請人願意放棄後續年度補助之權利。

(三) 金寧鄉后湖村53號許金龍補助案,經與會委員決議同意其補助,補助金額上限為28萬元,並請申請戶許金龍依核定補助金額一次完成施作,若一次施作未達核定最高補助金額,則以實計施作金額計,餘款將不再補助,若申請戶考量其現有門窗仍新,欲延後其補助排序,請申請戶向本站提出延後補助排序說明書,本站將提噪改小組審核,並保留其補助權益。

(四) 有關本站96年度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工作計畫仍依民航局核定之計畫書據以執行。

「航空噪音改善執行小組」96年第1次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960202

決議:

(一) 96年度補助戶申請書計135件審核決議如下:

1、96年度申請補助之申請戶計135戶,依96年噪音防制經費分配,可補助戶計57戶,另依金門縣環境保護局95223日環一字第0950001311號函分配公式計算,珠沙里可補助計42戶,正義里可補助計15戶,57戶分配補助經費合計新台幣14,250,000元整,會後依申請書審核結果通知可補助戶施工(如附補助排序名冊表),另需補齊資料之申請戶則請金門縣環境保護局通知申請戶補齊所需資料後送本站辦理審核。

2、96年度審核通過之補助戶如下:

(1) 珠沙里42戶:和平新村14號、和平新村32號、和平新村52號、和平新村59號、和平新村60號、和平新村81號、和平新村82號、和平新村83號、和平新村84號、和平新村86號、和平新村87號、和平新村88號、和平新村103號、和平新村104號、和平新村105號、和平新村106號、和平新村107號、和平新村108號、和平新村109號、和平新村110號、小西門2號、小西門3-1號、小西門4-1號、小西門8號、小西門9號、小西門9-1號、小西門9-2號、小西門11-1號、小西門16號、小西門19號、小西門20號、小西門35號、小西門36號、小西門37號、泗湖10號、歐厝4號、歐厝16號、歐厝18號、歐厝42號、歐厝68號、歐厝74號、歐厝77號。

(2) 正義里15戶:成功38號、成功38-1號、成功38-2號、成功43-2號、成功48-2號、成功49號、成功59號、成功59-2號、成功63號、成功64號、成功65號、成功67號、成功69號、成功72號、成功74號。

3、有關96年度部份申請戶其原有屋頂損壞後重新以琉璃瓦覆蓋,其餘結構並未改變之舊有房屋以及合法申請建造之琉璃瓦屋頂農舍或合法申請建造之鋼骨結構琉璃瓦屋頂農舍,決議先勘查其居住使用情形並拍照後再送噪改小組審核研議。

(二) 金城鎮賢庵國小垵湖分校95年度空調電費補助超出本站95年度工作計畫編列經費6萬元上限,其超出部份新台幣11,395元經決議不予補助;另該校96年度空調電費補助上限仍維持新台幣6萬元。

(三) 金湖鎮正義國小95年度空調電費補助,經決議依該校94年度空調電費補助金額新台幣66,901元補助;另該校96年度空調電費補助上限仍維持新台幣7萬元。

(四) 有關后湖53號申請戶許金龍申請噪音防制經費補助乙案,經決議對於申請戶許金龍所提之施作範圍圖,僅同意補助房間之室外門,對於房間之室內門或通往浴廁之門則不予補助,且欲施作之防音設施(防音門及防音窗)應符合比例原則;另后湖53-1號許金獅陳情補助乙案,因該建物后湖53-1號已於90年度申請並補助完成,無法再予補助。

(五) 金門航空站「航空噪音改善執行小組」辦理航空噪音防制經費補助作業流程經審核後,依審核之作業流程陳報民航局。

(六) 有關96年度補助戶須知、施工注意事項、單價參考表及切結書經審核修正後提供申請戶參考。

(七) 有關96年度補助作業需金門縣環境保護局配合辦理事項決議如下:

1、為加速辦理航空噪音防制補助作業進度,97年度起二級及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申請戶請一起排序,下一年度新申請戶請排序於前一年度申請戶之後,並請金門縣環境保護局通知二級及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之住戶儘快提出申請並完成排序後送本站辦理審核。

請金門縣環境保護局依噪改小組95年第4次會議決議核定補助之經費85仟元,(包含人事費NT24,000元整(差旅費4/NT6,000),業務費NT61,000(影印機耗材NT18,000元、辦公室用紙NT12,000、文具用品NT1,000元、PDA個人數位理2NT30,000)重新修正96年度工作計畫後送本站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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