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6月8日 台端以郵件帳號dxxxy@mail2000.com.tw致本站「首長信箱」陳情案件,由於電子郵件過濾系統將該封電子郵件判讀為垃圾郵件加以攔截,以致未能以安全郵件接收,獲悉反映事項即時處理而延誤時效。6月20日 台端復以郵件帳號cxxxxxx6@yahoo.com.tw投書民航局「局長信箱(電子郵件)」反映6月8日陳情案迄20日已逾12天,卻未見金門航空站回覆辦理情形。22日接獲民航局人民陳情案件交辦單後,當日本站即刻清查電子郵件伺服器歷史檔案,並未發現來自寄件人帳號cxxxxxx6@yahoo.com.tw之任何郵件,並於下午4時以電子郵件逕為回覆。23至28日期間因 台端無法順利瀏覽郵件,為解決此問題互通郵件計3封,信中並表示懇請留下聯絡電話,俾派專人向您說明等語,而台端亦告知6月8日投書郵件並非以帳號cxxxxxx6@yahoo.com.tw發送,惟遲至28日 台端始告知6月8日投書使用之帳號﹝dxxxxy@mail2000.com.tw﹞,29日本站再次查閱電子郵件伺服器檔案資料,於6月8日攔截郵件中尋獲台端陳情電子郵件,經過簽辦程序後,即於當日下午4時以電子郵件回覆,合先敘明。
二、 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一、略以:「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區分、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30日……」,爰此,6月8日陳情案件因郵件過濾系統誤判,幾經郵件往來、確認清查、行政作業等程序,延至29日始全案辦結,計歷經22日;而6月20日陳情案件,自22日接獲民航局來文後,當日即行回覆。
三、 綜上所述,前案處理時間因郵件系統誤判,造成耗時冗長情況,惟二案處理期限均符前開要點相關規定,並無公文非常嚴重延宕之不當情形,還請 台端明察!另本站業責成業管輔以人工檢查方式,針對攔截郵件逐封詳細檢視、確認,以避免郵件過濾系統誤判案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