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過我們依照您的情形及查詢相關法規後,依據「國營航空站噪音防制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航空站附近得申請補助噪音防制設施之申請人,係指申請時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托育機構及劃設航空噪音防制區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前項住戶所有之合法建築物,並應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中華民國92年1月8日後第一次公告航空噪音防制區前,已位於航空噪音防制區內」,而金門縣政府第一次公告時間係為93年7月6日。綜上,本站辦理101年度航空噪音防制區住戶之電費、房屋稅、地價稅補助申請時,住戶需符合上述規定者始得申請。
二、雖然您住家之建築物原位於尚義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然因該建築物係95年原地新建,並於96年完成,與前述公告建築物完成日期應於93年7月6日前之規定不符,故無法辦理航空噪音補助申請,希望你能諒解。
三、此外,來信所提本站101年度「航空噪音防制費運用與協調諮詢小組」第1次會議,係決議101年度辦理電費、房屋稅、及地價稅之補助將於於102年辦理,有關航空噪音防制區住戶之電費、房屋稅、地價稅補助之申請,皆是依據「國營航空站噪音防制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