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系統影像調閱申請規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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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95年6月6日金站總字第09500019470號函「金門航空站受理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作業須知」第2條第5項規定「錄影帶拷貝,30分鐘每卷100元,31-60分鐘150元,61-90分鐘200元,91分鐘以上250元,錄影帶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空白帶本身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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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請書請列印至遲於調閱一日前,併同申請函傳(寄)送本站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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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地址:金門縣金湖鎮尚義機場二號;傳真:082-328506。

  附件:表格下載.doc / 表格下載.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