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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或品名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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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用氧氣筒(Medical Oxyg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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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供醫療使用之小型氧氣瓶或氣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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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每一個鋼瓶毛重不能超過5公斤,鋼瓶上之氣閥和調節器必須要保護避免損壞導致氧氣散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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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含液態氧之裝置禁止隨身攜帶或放置於託運或手提行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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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態二氧化碳(乾冰)(Carbon dioxide, solid;Dry 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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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當作生鮮食品防腐保鮮使用之乾冰,每個人可攜帶不超過淨重2.5公斤,且包裝必須可以散發乾冰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氣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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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當作為託運行李時,每個包裝必須標示乾冰或固態二氧化碳,和標示乾冰的淨重或指示淨重為(或少於)2.5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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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手提與託運行李合計每人不得超過淨重2.5公斤之乾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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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裝在救生衣內之非易燃氣體氣瓶(Non-flammable Gas Cylinder fitted into a Life Jac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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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裝入可自行膨脹之救生衣內之二氧化碳或屬危險物品分類2.2類之其他小型氣瓶,每人最多可帶2個,另可帶2個備用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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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填充冷凍液態氮之隔熱包裝(Insulated Packages Containing Refrigerated Liquid Nitro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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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液態氮須完全由多孔物質吸附,並且用於低溫下運輸非危險物品。此隔熱包裝之設計,不得任壓力在容器內累積,而且不論包裝物之方向如何,都不會釋出任何冷凍液態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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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雪崩救援背包(Avalanche Rescue Backpack) | 
																
																	 
																		每人可攜帶一件雪崩救援背包,可內裝含有淨重不超過200毫克屬危險物品分類1.4S類之煙火發射裝置以及淨重不超過250毫克屬危險物品分類2.2類之壓縮氣體。此救援背包必須包裝成不會因意外而啟動,其內含的氣囊必須配備有壓力釋放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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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學計量偵測設備(Chemical Agent Monitoring Equipment) |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OPCW)所屬人員因公務旅行得攜帶化學計量偵測設備,惟設備中所含之放射性物質不得超過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附表三之活度限制,並須包裝牢固且未含鋰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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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生熱源的產品(Heat Producing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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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如水底照明設備和焊接設備等,一旦受到意外啟動,即可產生高熱和起火之電池驅動設備。惟須將產生熱量或電池(能源)裝置分離分別包裝,以防止運送時意外啟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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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任何被分離的電池必須要保護防止短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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