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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燈光管制規定

 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規定

一、

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週有礙飛航之物體,依照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二條應裝置障礙燈及標誌者,依「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規範」設置。

二、

標誌使用目的:為使飛航中航空器駕駛員在白晝能辨別障礙物之存在,將障礙物表面塗漆或加裝標示物(Marker),以明確顯示其位置。

三、

障礙燈光使用目的:設置於障礙物上之燈光,應晝夜均能警告航空人員,使確知障礙物之存在地點。其使用時機、組合使用方式、應用原則、設置標準等相關規定請詳閱「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設置規範」。

 

 

  不同高度物裝置障礙(或含標誌)一覽表

物體距離所在地表或水面之高度物體名稱

 >=60m且<=105m

 >105m且<=150m

 >150m

大樓

1.A型中亮度燈;或

2.B型或C型中亮度燈(均裝置中間層燈)。

1.A型中亮度燈(裝置中間層燈);或

2.B型或C型中亮度燈(均裝置中間層燈)。

1.A型高亮度燈(裝置中間層燈);或

2.雙組障礙燈系統

煙囪、水塔、儲槽、瞭望台、廣播、(通訊)塔、橋塔、高架遊戲設施、風力發電機結構物或其他突出之物體

1.A型中亮度燈(如亦供日間使用,得免以油漆)即油漆標示;或

2.B型中亮度燈(裝置中間層燈)及油漆標示。

1.A型中亮燈(裝置中間層燈;如亦供日間使用,得免以油漆標示);或

2.B型中亮燈(裝置中間層燈)即油漆標示。

1.A型高亮度燈(裝置中間層燈);或

2.雙組障礙燈系統

註:獨立物體〈如大樓、橋塔、煙囪、水塔、儲槽、瞭望臺、廣播(通訊)塔、港埠(或工廠)作業吊台、高架遊戲設施、風力發電機結構物等〉、繫留空中之物體、施工中之物體、施工吊具或大區域的物體群等物體、其含附屬物之整體高度突出所在地表或水面<60m且經評估有影響飛航安全者,應裝置低亮度障礙燈,而非屬大樓之獨立物體應另以油漆標示。

支撐架空纜線(如高壓電輸送纜線,流籠纜繩、纜車鋼索等線狀物)之塔架

註:1.A型中亮度燈或油漆標示;或

2.B型中亮度燈(裝置中間層燈)及油漆標示。

1.A型中亮度燈(裝置中間層燈)及油漆標示;或

2.B型中亮燈(裝置中間層燈)即油漆標示。

1.A型高亮度燈(裝置中間層燈);或

2.雙組障礙燈系統

註:
1.位於小型航空器目視走廊並橫跨河流、山谷或公路的支撐架空纜線之塔架,突出所在地表(或水面) 之高度<60m者,夜間應於塔架頂部裝置1盞(含)以上可供360度環視之B型低亮度燈。

2.位於小型航空器目視走廊並橫跨河流、山谷或公路之架空攬線應加裝警示球標記,如技術上不可行時,其支撐架於日間應使用B型高亮度燈。

3.塔架已裝置三層B型高亮度燈供日間使用者(塔架可免裝置油漆標示,纜線可免裝置警示球標記),相關燈具如亦供夜間使用,則無須另行裝置其他類型障礙燈。

繫留空中之物體(如氣球、風箏等)

應於空中物體的頂端、中間部位、底部及距離物體底部4.6m處各裝置1盞(含)以上可供360度環視的相同亮度之障礙燈,纜線均須裝置旗狀標記(警示旗)。

跑道地帶或滑行道地帶之小型固定物體(如高架設施之支撐物、機房、圍牆等)

A型或B型低亮度燈(均以油漆標示)。

機場內之有限度移動性物體(如空橋)

A型或B型低亮度燈。

機場作業車輛或其他移動性物體

C型低亮度燈及油漆標示。

Follow me車輛

D型低亮度燈及油漆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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