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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養飛鴿

本站定期前往各處巡查,並就民眾檢舉案件前往現場查證,以持續確保飛安;機場周圍禁養飛鴿範圍為:跑道東西兩端向外延伸各五公里,南北向外各二點六公里。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機場周圍一定範圍內禁養飛鴿,否則,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週禁止飼養飛鴿實施要點

一、

88.4.13.航管三(88)字第11475號函

本局為便利執行機場四週禁止飼養飛鴿,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於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之民航專用機場、軍民合用機場及民航借用軍用機場。

三、

第二點之機場以其跑道兩端中心點為中心,五公里半徑圓至中心點向外左右各三十五度之連線範圍以內禁止飼養飛鴿。

四、

各航空站及航空警察局會同當地警察機關及鄰里長或以雙掛號函件,將通知書等送達各該劃定公告範圍內之養鴿戶,限期提出拆遷鴿舍補償申請。

五、

航空站接獲申請後,應派員會同委任建築師、航空警察局、當地警察機關人員及當地鄰里長赴現場初勘、鑑價,並由航空站派員複勘。

六、

航空站複勘時發現養鴿戶未自行拆遷者,應開立「強制拆除處分書」通知其強制拆除日期。

七、

航空站應依第六點之規定辦理強制拆除工作。

八、

航空站於執行拆除工作前,應通知當地政府請其派員會同實施、航空警察局應會同當地警察機關維持現場秩序。

九、

航空站對「未依限提出拆遷鴿舍補償申請」或「新設」或「擅自再設舍飼養」之養鴿戶應予告發及開 立「機場四週禁養飛鴿案件處分書」,予以罰鍰並強制拆除。 前項罰鍰經通知逾期不繳納者,由航空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十、

本要點自修訂日實施。

 

金門航空站四周禁止飼養飛鴿距離範圍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