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
本站設接待室乙間暨附設貴賓接送臨時停車場乙處,其使用、申請,依本使用規定辦理之。 |
|
貳、 |
申請使用接待室者資格之認定,依下列標準為原則:
一、政府機關邀請之貴賓
二、現(備)役軍階中將以上,並足以證明身份者
三、中央機關局長,省屬機關廳(處)長或與局廳(處)長同職等以上者
四、駐金門縣與縣長(含)同職等以上之中央或省屬機關下副首長
五、縣級議會以上之民代正副議(院)長
六、經航站主官依實際狀況需要核淮者 |
|
參、 |
申請使用接待室(得附帶申請使用附設臨時停車場,稚應於申請書內填明車號並以公務車輛為限)之單位,非緊急特殊況經主官核淮外,應於使用之前一日,派員來站填具「接待室使用申請書」一式三聯(第一聯本站存查,第二聯由申請單位送交航警所,航警憑單,應予禮遇通行,惟安檢仍由航警依權責處理。第三聯送駐站航空公司並由航空公司派員接待),或於本站網站(網址:http://www.kma.gov.tw)下載填寫後,傳真本站憑辦(FAX:082-328506)。 |
|
肆、 |
接待室以迎、送貴賓使用為原則,非經核准,不得供作其他用途,禁止閒雜人員等進入。 |
|
伍、 |
本站僅提供接待室(暨附設貴賓接送臨時停車場)之場地及茶水免費供申請單位使用,使用接待室時應保持整潔,於使用後由申請單位負責清理恢復原狀。 |
|
陸、 |
申請使用分配時間如下:
一、迎接貴賓:於班機落地前卅分鐘開放使用
二、迎送貴賓:於理機起飛前卅分鐘開放使用
三、如因飛機起降延誤,視情況延長使用 |
|
柒、 |
經核准使用接待室之申請單位,因時間行程變更或取消,得直接與本站承辦人連絡接洽。(電話082-313619,業務 郭育孟)。 |
|
捌、 |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