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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行證申請規定

一、

申領對象:本站員工、駐站單位及其他與本站業務有關需常進出本站之人員。 

二、

通行證申請手續:

(一)

人員通行證:

1.公務機關員工:

(1)申請機關備文附申請通行證人員名冊二份,正面脫帽光面紙一吋照片三幀,向金門航空站申請。

(2)金門航空站於名冊審核意見欄填註發證類別意見。

(3)申領人員通行證名冊備份送航警所存查。

(4)申請機關至金門航空站領取。

2.航空公司員工:

(1)取得警總登查號碼後,備文附申請通行證人員名冊二份,正面脫帽光面紙一吋照片三幀,向金門航空站申請。

(2)金門航空站於名冊填註類別意見,核准後予以發證。

(3)申領人員通行證名冊備份送航警所存查。

(4)申請單位至金門航空站領取。

3.企業私人機購:為應業務需要,在機場各企業機構人員得比照航空公司員工規定辦理。

(二)

車輛通行證:

1.本站所屬各類勤務車輛,依據申請作業程序,經主管許可後,核發通行證。

2臨時工作(施工)車輛通行證,由工程承包單位備文造冊二份,向金門航空站申請,通行證名冊乙份由金門航空站存查,乙份由檢查組存查。

三、

工本費:

1.公務機關免繳工本費

2.其他單位人員通行證每枚收取工本費60元,車輛通行證每枚收取工本費80元。

四、

申請機關(機構)及領用人注意事項:

1.領用人進入機場必須遵守一切規定事項,通行證如有轉借、塗改或變造等情事,即行吊銷,並追究責任。

2.領用人應妥善保管持用,如有遺失應由申請機關(機構)立即分別函知金門航空站及航警所,並填寫遺失證明書,再按申請手續補發。至因該證遺失所發生一切後果,由申請機關(機構)及領用人連帶負責。 遺失通行證重新申領補發:每次收取製作手續及工本費新台幣壹仟元整;逾第三次遺失者,則移送航警單位依「民航機場管制區進出管制作業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每次停止使用人借證權六個月。

3.領用人進入機場時,應將通行證佩掛於顯著位置,以備警衛人員檢查。

4.領用人離職時由申請機關負責繳回金門航空站註銷。